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的公告

2017/04/10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出口食品   农产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推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促进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帮促出口企业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促进境外消费回流,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需求,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结合工作职责,联合有关部门,启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 (以下简称“三同”)工程,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三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三同”食品农产品企业应满足条件

“同线同标同质”是指出口企业的内外销产品在同一生产线、按相同的标准生产,从而达到相同的质量水平。

“同线”是指出口和内销食品农产品在同一生产链条,就是相同的种养殖基地和生产加工线生产;“同标”是指出口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过程达到出口和发达进口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产品标准(包括终产品和原辅料)达到发达进口国(地区)标准,如我国产品标准的具体指标更高更严,按我国标准执行,即产品标准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证明符合“三同”的要求:一是具有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或出口种养殖基地/果园的备案/注册)资格,且有实际的出口业绩;二是企业自我声明按“三同”生产;三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出口农产品种养殖基地/果园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认证要求涵盖企业目标市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企业自我声明的要求。

二、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内外销“三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为帮助符合“三同”条件的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对接国内市场,在市场供给端和需求端建立和传递信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同时不增加企业负担,国家认监委组织建设了“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三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txtbtz.cnca.cn,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和公示“三同”企业和产品信息,以便“三同”信息自动校验和消费者查询。

登陆信息服务平台的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按照HACCP、GAP认证有关要求,在“三同”产品上加贴HACCP、GAP认证标识。

三、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内外销“三同”商务服务平台

欢迎商超、电商和其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综合性服务平台等,成为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三同”商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服务平台”),为信息服务平台上线“三同”企业提供产品销售、品牌打造、渠道拓展、宣传推介、信用金融和消费者教育等服务。鼓励交易服务平台按照“政府指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为“三同”企业提供相关服务。鼓励交易服务平台积极与所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主动向政府监管部门反馈相关“三同”企业和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鼓励交易服务平台通过“认证认可云桥”连接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三同”数据自动校验,并向社会公示其服务内容、宣传标识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除正常的商业合作外,交易服务平台不得以“三同”工作的名义增加“三同”企业的负担。

四、“三同”宣传标识及使用

随着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三同”工作的深入推进,社会各方认同度大幅提升。交易服务平台、“三同”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等普遍反映需要统一的“三同”宣传标识,用于“三同”工作和市场的宣传推广。经征求各方意见,发布“三同”宣传标识如下:

“三同”宣传标识设计图案包含徽章、叶片、两仪、微笑曲线、HACCP和GAP词组等元素:1.宣传标识的整体造型类似一枚徽章,寓意“三同”是企业的一个重要身份证明;2.两种颜色的叶片环绕组成一个两仪图案,寓意“三同”企业和平台稳健发展、生生不息,叶片的橙色象征富足丰收,绿色象征健康安全;3.微笑曲线的色彩为橙绿两种颜色的渐变,两种颜色分别代表出口与内销,寓意出口与内销产品生产线、标准和质量的相同;4.HACCP和GAP词组直观体现两种认证制度是推进实施“三同”的重要支撑。

该标识所有权、使用权、解释权归国家认监委,是政府部门推进“三同”工作、“三同”企业和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市场宣传推广的公益性标识,任何相关方不得以批准使用该标识等方式盈利。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交易服务平台和“三同”企业可免费使用该标识进行“三同”宣传,禁止将标识用于产品及其包装、标签中,使用方承担虚假宣传等不当使用的责任。

五、“三同”企业和产品的准确识别

消费者及相关方如希望准确了解相关企业和产品是否符合“三同”条件,可通过产品包装上出口企业备案编号、企业自我声明、HACCP认证标志、GAP认证标志等进行确认,或登陆国家认监委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核实。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