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
Organic Products Part 2: Processing
|
前 言
《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
— 第1部分:生产
— 第2部分:加工
—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 第4部分:管理体系
本部分为GB/T 19630《有机产品》的第2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卢振辉、袁清、陈云华、徐娜、王茂华。
有机产品 第2部分: 加工
1 范围
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加工的通用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以GB/T19630.1《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生产的未加工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及包装、储藏和运输的全过程。
本部分有机纺织品的适用范围为棉花或蚕丝纤维材料的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885-2002 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GB/T 19630.1 有机产品 第1部分: 生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9630的本部分。
3.1
配料 ingredient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3.2
食品添加剂 food additives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形、营养价值,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3.3
加工助剂 food processing aids
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 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3.4
离子辐照 ionizing irradiation
指放射性核素(如钴60和铯137)的辐照,用于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虫和害虫,从而达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诸如发芽或成熟等生理过程的目的。
4 要求
4.1.1 应当对本部分所涉及的有机加工及其后续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以保持加工的有机完整性。
4.1.2 有机食品加工的工厂应符合GB 14881-1994的要求,其它加工厂应符合国家及行业部门有关规定。
4.2.1 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垃圾堆、粪场、露天厕所和传染病医院;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4.2.2 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有防护地带。
4.2.3 应制定文件化的卫生管理计划,并提供以下几方面的卫生保障:
a)外部设施(垃圾堆放场、旧设备存放场地、停车场等)
b)内部设施(加工、包装和库区)
c)加工和包装设备(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细菌污染)
d)职工的卫生(餐厅、工间休息场所和厕所)
4.3 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4.3.1 加工所用的配料必须是经过认证的有机原料、天然的或认证机构许可使用的。这些有机配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质量或体积不得少于配料总量的95%。
4.3.2 当有机配料无法满足需求时,允许使用非人工合成的常规配料,但不得超过所有配料总量的5%。一旦有条件获得有机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使用了非有机配料的加工厂都应提交将其配料转换为100%有机配料的计划。
4.3.3 同一种配料禁止同时含有有机、常规或转换成分。
4.3.4 作为配料的水和食用盐,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并且不计入4.3.1所要求的有机配料中。
4.3.5 允许使用附录A中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使用条件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GB 2760中的天然添加剂也可使用。需使用其它物质时,应事先按照附录B中的程序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4.3.6 禁止使用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其他从动植物中分离的纯物质,法律规定应使用或食物或营养成分中严重缺乏的例外。
4.3.7 禁止使用来自转基因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4.4.1 有机加工应配备专用设备,如果必须与常规加工共用设备,则在常规加工结束后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并不得有清洗剂残留。也可在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加工结束、有机产品加工开始前,先用少量有机原料进行加工,将残存在设备里的前期加工物质清理出去(即冲顶加工)。冲顶加工的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冲顶加工应保留记录。
4.4.2 加工工艺应不破坏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可以使用机械、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可以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得添加其它化学试剂。
4.4.3 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4.4禁止在食品加工和储藏过程中采用离子辐照处理。
4.4.5 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石棉过滤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质渗透的过滤材料。
4.5.1 应优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来预防有害生物的发生:
a) 消除有害生物的孳生条件;
b) 防止有害生物接触加工和处理设备;
c) 通过对温度、湿度、光照、空气等环境因素的控制,防止有害生物的繁殖。
4.5.2 允许使用机械类的、信息素类的、气味类的、粘着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有害生物的设施或材料。
4.5.3 允许使用以维生素D为基本有效成分的杀鼠剂。
4.5.4 允许使用GB/T 19630.1-2005附录B中的物质。
4.5.5 在加工或贮藏场所遭受有害生物严重侵袭的紧急情况下,提倡使用中草药进行喷雾和熏蒸处理;限制使用硫磺。如果应使用常规熏蒸剂对加工设备或贮藏场所实施熏蒸,则必须先将有机产品移出熏蒸场所,熏蒸后至少经过5天才可将有机产品移回经过熏蒸的场所。禁止使用持久性和致癌性的消毒剂和熏蒸剂。
4.6.1 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茎叶和纸制成的包装材料,允许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其它包装材料。
4.6.2 包装应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并应考虑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
4.6.3 允许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为包装填充剂。
4.6.4 禁止使用含有合成杀菌剂、防腐剂和熏蒸剂的包装材料。
4.6.5 禁止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袋或容器盛装有机产品。
4.7.1 经过认证的产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受到其它物质的污染。
4.7.2 储藏产品的仓库必须干净、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残留,在最近5天内未经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
4.7.3 除常温储藏外,允许以下储藏方法:
a) 储藏室空气调控
b) 温度控制
c) 干燥
d) 湿度调节
4.7.4 有机产品应单独存放。如果不得不与常规产品共同存放,必须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不与非认证产品混放。
4.7.5 产品出入库和库存量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4.8.1 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
4.8.2 有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或受到污染。
4.8.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得被玷污或损毁。
4.8.4 运输和装卸过程应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4.9.1 废弃物的净化和排放设施或贮存设施应远离生产区,且不得位于生产区上风向。贮存设施应密闭或封盖,便于清洗、消毒。
4.9.2 排放的废弃物应达到相应标准。
4.10.1 原料
a) 纺织品的纤维原料应该是100%的有机原料。
b) 在原料加工成纤维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c) 纺织品中的非纺织原料,在生产、使用和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不应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
4.10.2 加工
a) 在纺织品加工过程中应采用最佳的生产方法,使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至最小。
b) 禁止使用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使用的任何助剂均不得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致敏性的物质,对哺乳动物的毒性口服LD50大于2000mg/kg。
c) 禁止使用已知易生物积累的和不易生物降解的物质。
d) 在纺织品加工过程中能耗应最小化,尽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
e) 如果在工艺或设备上将有机加工和常规加工分离会对环境或经济造成显著不利的影响,而不分离不会导致有机纺织品与常规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循环流体(如碱洗、上浆、漂洗等工序)接触的风险,则允许有机和常规工艺不分离,但加工单位必须保证有机纺织品不受禁用物质污染。
f) 加工单位应采用有效的污水处理工艺,确保排水中污染物浓度不超过GB 4287的规定。
g) 在初次获得有机认证的当年,应制定出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改善计划。
h) 煮茧过程或洗毛过程所用的表面活性剂应该选择易生物降解的种类。
i) 浆液应易于降解或至少有80%可得到循环利用。
j) 在丝光处理工艺中,允许使用氢氧化钠或其它的碱性物质,但应最大限度地循环利用。
k) 纺织油和编织油(针油)应选用易生物降解的或由植物提取的油剂。
l) 4.2中关于加工厂卫生、4.5中关于有害生物防治、4.6中关于储藏、4.7中关于运输和4.8只关于包装的规定适用于纺织品加工。4.3中关于配料、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规定不适用于纺织品加工。
4.10.3 染料和染整
a) 应使用植物源或矿物源的染料。
b) 禁止使用GB/T 18885-2002中规定的不允许使用的有害染料及物质,如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有毒芳胺、含氯酚、杀虫剂、有机氯载体、PVC增塑剂、禁用阻燃剂等。
c) 允许使用天然的印染增稠剂。
d) 允许使用易生物降解的软化剂。
e) 禁止使用含有会在污水中形成有机卤素化合物的物质进行印染设备的清洗。
f) 染料中的重金属类含量不得超过表1中的指标。
表1 染料中重金属类含量指标
|
金属名称 |
指标
mg/kg |
金属名称 |
指标
mg/kg |
金属名称 |
指标
mg/kg |
|
锑 |
50 |
砷 |
50 |
钡 |
100 |
|
铅 |
100 |
镉 |
20 |
铬 |
100 |
|
铁 |
2500 |
铜 |
250 |
锰 |
1000 |
|
镍 |
200 |
汞 |
4 |
硒 |
20 |
|
银 |
100 |
锌 |
1500 |
锡 |
250 |
4.10.4 制成品
a) 辅料(如衬里、装饰物、钮扣、拉链、缝线等)应使用对环境无害的材料,尽量使用天然材料。
b) 制成品加工过程(如砂洗、水洗)不得使用对人体及环境有害的助剂。
c) 制成品中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GB/T 18885-200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