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政策法规
解读《有机产品》作物种植-总则
发布时间:2010.04.08 新闻来源:北京五岳华夏管理技术中心

 

 

作物种植

4.1  总则

4.1.1 农场范围

农场应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也可以是多个农户在同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这些农户都愿意根据本标准开展生产,并且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

条文理解:

农场应该是一个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实体,即我们平时真正意义的“农场”。如果申请有机认证的是由多个个体农民组成的集体,则必须对他们实施规范的管理,建立起严密的管理体系,而不应由某一个公司随便给属于一批农民自由的地块集中冠以一个农场的名字,却并不对农民进行有效地组织管理。

我国的多数有机农场实际上都是小农户集体性质的,但基本都没有按照小农户集体认证的模式实施认证,因此,在管理上普遍存在较大的问题,这是特别需要引起发生有机完整性受到破坏的严重问题。最理想的情况是,公司承包土地,实施严格的统一管理,农民只是受公司雇佣从事农作,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发生禁用物质的污染为题,而且因为是公司在操作,转换期的经济投入和有机产品的市场一般也比较有保障,公司通过聘用地方能人组织农民实施统一管理的生产,这样的模式对保证产品的有机完整性来说也是比较可靠的。

4.1.2  产地环境要求

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基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

b)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5084的规定。

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与其他安全食品基地认证需要对每一个基地都实施全面的环境检测不同,有机生产基地虽然也要求所在地有较好的环境质量,但并没有提出过高的指标。基地远离城区等的要求也是相对的,主要应判断基地周围有无明显的污染源,了解污染源的类型,当地的主风向、水源情况等是否会对基地造成影响。

我国标准规定的有机农业生产认证仍引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该标准对水作、旱作和蔬菜三种类型生产用的灌溉水有不同的要求,相对于我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适用的农业用水的5类水标准而言,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相当一部分限值实际上是很低的。

4.1.3  缓冲带和栖息地

如果农场的有机生产区域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生产地块不受污染。以防止临近常规地块的禁用物质的漂移。

在有机生产区域周边设置天敌的栖息地,提供天敌活动、产卵和寄居的场所,提高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控制能力。

条文理解:

    在这里,标准没有规定一定要有什么样的缓冲带,也没有强调一定要有多少米的距离,其强调的是“有可能受到常规地块的污染影响”时,必须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也就是说,只要能够有效防止从常规地块或其他途径来的污染,无论是缓冲带还是物理障碍都是可以接受的。缓冲带的宽度应视污染源的强弱、远近、风向等因素而定。缓冲带可以是一片耕地、一条沟或路、一片丛林或树林、也可以是一片荒地或草地等。物理障碍可以是一堵墙、一个陡坎、一个大棚或者一座建筑等。总只要能有效地起到隔离作用。在农地紧张的地区,专门为有机地块四周划出空地做缓冲带的代价太大,因此多数会种植一些作物,这是允许的,这些作物一定要按照有机方式种植和管理,而且品种不可以与申请认证的作物相同,缓冲带收获的作物也只能作为常规产品销售,并且都需要有可供跟踪的完整记录。

4.1.4  转换期

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转换期,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新开荒的、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田,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转换期内必须完全按照有机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条文理解:

我国的标准与IFOAM基本标准一样,规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所有地块都必须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也就是说,即使是新开垦的荒地,或者撂荒多年的耕地,也必须经过12个月的转换。转换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使土壤中的污染物质的降解和土壤结构和微生物组成的改善等,也在于建立起完成的有机管理体系,这都是需要时间的。关于土地使用历史的证明和报道可以作为减少转换期限的参考,但必须经过核实,得到认证机构的认可。开发荒地则更是十分严肃的事。国家已经基本禁止开荒多年,因此,如果有申请者要求对新开的荒地实施认证,一般是很难提供出真正的政府证明的。

4.1.5  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农场存在平行生产,应明确平行生产的动植物品种,并制订和实施了平行生产、收获、储藏和运输的计划,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记录体系,能明确区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或有机转换产品)。

农场可以在整个农场范围内逐步推行有机生产管理,或先对一部分农场实施有机生产标准,制订有机生产计划,最终实现全农场的有机生产。

条文理解:

一个农场如果同时存在有机和非有机,特别是有机和有机转换的情况时,限于人力和其他条件,是无法实施分开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者就必须按照标准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平行生产计划,管理者需要投入特别的精力来做好平行生产的管理,即在严格分别管理不同性质的地块的基础上做好所有地块的管理记录,并严格区分收获的作物,严防产品混合。

4.1.6  转基因

禁止在有机生产体系或有机产品中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种子、成分划分、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等农业投入物质。存在平行生产的农场,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

条文理解:

转基因技术对人类的影响是当前国际上一个争论的焦点,正当人们还在对转基因食品对人类的影响产生各种怀疑时,市场上的转基因产品却越来越多,而在农业生产使用的物质中,也出现了一些基因工程的产物。有机农业崇尚自然,尊重自然,反对人为改变生物的性质,因而拒绝接收转基因技术和产品,因此,尽管在同一个农场内既种植有机作物又种植不同品种的转基因作物,一般并不会造成对有机作物的基因污染,但从有机农业的理念和原则出发,标准依然禁止这种情况发生在有机农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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