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定
1.原则
1)CHC拥有所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所有权,获证方在证书有效期内拥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权;
2)获证方必须对只在获准认证业务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声明。
2.认证证书的使用
1)获证方只能在获准认证的业务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
2)获证方可将证书用于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的宣传和展示;
3) 获证方可向需方提供证书的复印件、照片和电子扫描文档,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对证书的内容做任何改动;
4)认证证书不得以使人产生误解的方式进行使用,不得对认证进行错误的宣传或以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
5)如发生误用认证证书的情况,获证方必须及时向CHC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必要时,须接受CHC的非例行检查;
6)认证证书在被撤销后,必须立即将证书交回CHC,并停止一切涉及该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和使用;
7)认证证书在暂停期间,由获证方保存证书,但必须停止一切有关该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和使用,直至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并通过中心的许可后,恢复暂停资格;
8)证书有效期到期后,不得继续使用原证书。如果未办理监督检查,领取新证书,不得在任何途径继续使用和宣传获证的信息。
3.认证标志的使用
3.1标志的种类、规格和尺寸
3.1.1标志的种类按印制的质材为纸质标志,即其使用的纸和其它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环保的功能,可直接加贴在有机/有机转换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的标志。
3.1.2标志的种类、规格、尺寸(直径)及单价见下表
|
种类
|
纸 质 标 识 |
|
规格 |
1号 |
2号 |
3号 |
4号 |
5号 |
|
内圆 |
Φ10mm |
Φ15mm |
Φ20mm |
Φ30mm |
Φ60mm |
|
外圆 |
Φ12mm |
Φ17mm |
Φ22mm |
Φ33mm |
Φ64mm |
3.2标志的权威性
该标志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式样并发布,由北京五岳华夏管理技术中心监制,是加施于获得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的产品包装上的重要证明性标志。该标志的使用涉及政府对有机/有机转换产品数量的保证和对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国家有关部门对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3.3标志的防伪及查询功能
标志采用荧光防伪,在标志的内圆上边用荧光油墨印刷“北京五岳华夏”、在内圆的下边用荧光油墨印刷“010-63310560”、在内圆左上角用荧光防伪油墨印刷“CHC”标志,用紫外线进行鉴别。
消费者也可打中心电话(010-63310560转607)进行查询。
3.4标志的申领与发放
凡获得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向北京五岳华夏管理技术中心申领使用此标志,并填写《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标志使用申请表》。我中心将根据认证产品的生产规模、产品认证数量、包装规格核发标志,并登记备案。
3.5标志的运输
中心在综合考虑运价、运输时间、运输网点、覆盖范围等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中国邮政的包裹邮寄或快递方式进行标志的运输工作,企业也可到中心自取。
除有特殊要求外,标志的运输费由中心承担。
3.6标志的使用
3.6.1范围和期限
获得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加贴此标志,用以证明该产品符合有机产品标准。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的有机产品标志图案,不能作为有机产品证明性标志使用。
使用此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不得买卖和转让。
3.6.2推荐使用的标志种类、规格和尺寸见下表:
标志 种类 |
规格 |
尺寸(mm) |
有机产品上 (克/枚等) |
产品内包装上 (克/袋或盒等) |
产品外包装上 (克/袋或盒等) |
|
内圆 |
外圆 |
|
纸 质 标 志 |
1号 |
10 |
12 |
100克以下 |
100克以下 |
100克以下 |
|
2号 |
15 |
17 |
100~300克 |
100~500克 |
100~500克 |
|
3号 |
20 |
22 |
300~2500克 |
500~5000克 |
500~5000克 |
|
4号 |
30 |
33 |
2500~7500克 |
5000~10000克 |
5000~10000克 |
|
5号 |
60 |
64 |
7500克以上 |
10000克以上 |
10000克以上 |
注:以上推荐使用仅供参考,使用者可根据样标及自身产品形式合理选用各种类、规格、尺寸的标志。
3.6.3注意事项
1.标志忌揉搓,忌雨忌晒,应放在通风、干燥、室温环境中保管。
2.标志只能在标志外包装标签上注明的指定产品上使用,任何未按指定产品上使用标志的,造成查询错误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3.7标志使用者的使用管理
标志使用者应当建立标志使用的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登记造册并存档,存期三年,以备后查。
4.违规使用要求时处理措施
1)根据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规定,下列情况为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①在监督检查、非例行检查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检查中发现影响有机产品完整性的违规行为,中心将要求获证方将认证标志从所有与违规行为有关的全部产品中撤销;
②未能按照证书获准的业务范围使用认证证书;
③以错误宣传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④以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
⑤误用认证证书;
⑥擅自修改证书;
⑦擅自印刷使用认证标志;
⑧其它以不当方式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情况。
2)处理措施
a.暂停认证资格:当获证方出现上述4 1)中①③⑤⑦的情况时,中心将给予获证方暂停认证资格处理决定,并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经中心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恢复认证资格;
b.撤销认证资格:当获证方出现上述4 1)中②④⑥的情况时,中心将给予获证方撤销认证资格的处理决定;另外,对于暂停期间,未能按照要求整改或者逾期整改未能达到要求的,中心也将给予撤销认证资格的处理决定。对于撤销认证资格的获证方,中心将收回认证证书,并责成其销毁现有的全部认证标志。
c.涉及侵权的,在撤销认证证书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d.对其它以不当方式使用证书和标志的情况,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和影响程度给予暂停认证资格,直至撤销认证资格的处理决定;涉及侵权的,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