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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0.07.23 新闻来源:北京五岳华夏管理技术中心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1  目的

为保证CHC客观、公正、一致性地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减少认证带来的风险,科学、合理地规定批准、保持、扩大、暂停、撤销认证的条件,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CHC认证有机产品的批准、保持、扩大、暂停和撤销认证的管理。

3  职责

3.1 CHC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批准、保持、扩大、暂停和撤销售认证的条件;

3.2 中心主任授权技术委员会主任根据认证评定人员的意见在充分评估认证风险和可靠性的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并由质量控制部向获证方发放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扩大、暂停和撤销认证的通知。

4 工作程序

4.1认证的条件

CHC将规定批准、保持、扩大认证的条件,以及部分和全部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条件。

4.2 CHC严格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390号令)之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规定执行。

4.3 CHC严格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67号令)之第二十七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一)获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二)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三)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四)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五)未按规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 对于撤销的证书,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予以收回。”的规定执行。

4.4 批准认证的条件

4.4.1 申请方是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申请认证的产品在资质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且在认证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4.4.2申请方已与CHC签署认证合同,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认证合同的约定缴纳了认证费用;

4.4.3 申请方和/或操作者的生产活动及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要求;或生产活动、管理体系以及其他信息不完全符合认证标准要求,CHC提出整改要求,申请方和/或操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已经提交整改措施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满足认证要求的且经CHC验证通过;

4.4.4申请方能确保申请认证的产品有监控链;

4.4.5 CHC委派的检查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且做到了保持公正,与申请方不存在利益冲突,能按CHC规定的有关程序要求实施评价;

4.4.6 批准有机产品认证的决定是在申请方向CHC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经CHC审核部组织对申请方和/或操作者进行评价、技术委员会对认证材料进行审定后做出的。

4.5 保持认证的条件

4.5.1获证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资质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且认证产品在资质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4.5.2 获证方的生产活动、质量管理体系及获证产品的形成过程持续符合有机认证标准要求,并遵守有机产品认证有关规定(包括认证要求变更的规定);

4.5.3获证方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在国家/地方的其他相关检查中未发生不合格事件;

4.5.4 获证方未以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检查报告和其中的任何一部分;

4.5.5 获证方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和抱怨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4.5.6 获证方能按照CHC要求向CHC通报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

4.5.7 获证方履行与CHC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自证书生效之日起的每12个月内接受CHC至少一次的监督检查(包括非例行检查),并按照认证合同约定缴纳认证费用;

4.5.8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发生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注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所述的情况;

4.5.9获证组织接受CHC的非例行检查,CHC根据非例行检查的结果对是否保持证书做出决定;

4.5.10 保持认证的决定是在CHC对获证方进行监督检查(包括非例行检查)后做出的,详见《监督检查控制程序》。

4.6 扩大认证

4.6.1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4.6.1.1 获证方申请扩大认证的范围具有规定的合法经营资质,且在CHC的有机产品认证业务范围内;

4.6.1.2 获证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了申请扩大认证的范围,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4.6.1.3 按规定交纳了扩大认证范围所形成的有关认证费用;

4.6.1.4 至少在近一年来,获证方在申请扩大认证的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在国家/地方的其他相关检查中未发生不合格事件;

4.6.1.5所申请扩大的产品认证范围的管理体系、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形成过程、环境状况及其他有关方面满足生产活动及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要求,或生产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信息不完全符合认证标准要求,认证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已经提交整改措施并有能力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以满足认证要求的,CHC经过验证后批准认证。

4.6.2 扩大认证的实施

4.6.2.1 获证方提出了扩大认证的申请,经技术推广部、审核部对申请的内容评定后,将评定结果报技术委员会,由技术委员会确定其是否符合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报中心主任批准

4.6.2.2 当获证方申请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批准后,由审核部安排对申请扩大认证范围的产品进行评价,评价按《有机产品评价和认证决定控制程序》执行。

获证方扩大认证范围的产品评价活动可以与年度监督检查同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4.6.2.3 经CHC验证扩大认证范围的产品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相关要求的,技术委员会将审定结果报中心主任批准;

4.6.3 对扩大产品认证范围须考虑的因素:

•扩大认证范围的产品的检测和/或检查活动符合检测和/或检查的程序规定,《样品采集与分析作业指导书》的规定也能覆盖扩大认证范围的产品;

•扩大检测和/或检查的结果符合规定的要求。   

4.7 缩小认证

4.7.1 缩小产品认证范围的条件

4.7.1.1获证方认证范围内的部分产品、生产场所、生产区域、生产线及生产过程等不再持续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的相关要求

4.7.1.2 获证方不再生产已获认证的某个产品。

4.7.2 缩小认证的实施

4.7.2.1 获证方提出缩小认证的申请或CHC获得的相关信息表明其部分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的要求,由CHC审核部组织对其重新进行评价,评价按《有机产品评价和认证决定控制程序》执行。
    获证方缩小认证范围的产品评价活动一般需单独进行;

4.7.2.2 经CHC对获证方重新评价后,确认获证方缩小认证范围的产品不会对仍保持有机认证的其他产品产生影响。向获证方重新换发认证证书,并对缩小认证范围的产品原先批准使用的认证标志进行监督销毁或收回。

4.8暂停认证

4.8.1 暂停认证的条件

4.8.1.1 对获证方的投诉、监督检查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抽查结果表明获证方生产的获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并根据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制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如果纠正措施在限期内没有完成,但严重程序尚不构成撤销认证证书资格的;

4.8.1.2 获证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获证组织/个人的变更、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以及供方的所有权、组织结构、管理者、发生变更(相关时),且这些变化影响到有机产品的认证资格,或有其他信息表明产品可能不再符合认证制度要求的情况时,经CHC确认需要暂停获证方的认证证书的;

4.8.1.3 特殊行业,在特定时期国家有要求予以暂停的;

4.8.1.4 认证要求变更,获证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更改的;

4.8.1.5 违反与CHC签订的合同和/或协议规定(包括未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证费用,且经指出后未予以纠正)的;

4.8.1.6 获证方未按CHC规定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或获证方提出暂停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或其他需要获证方暂停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

4.8.1.7 违反国家有机产品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环境危害或发生食品安全的严重事故;或发生了其它严重的违规行为。

4.8.2 暂停认证的实施

4.8.2.1 当CHC通过投诉、监督检查、或通过其他信息了解到获证方具备暂停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条件时,CHC技术委员会应对这些条件进行评定。如确实已达到暂停认证的条件时,技术委员会将评定结果及时报中心主任审批。中心主任批准暂停认证时,质量控制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获证方,同时说明暂停的原因、暂停的时间及获证方需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恢复认证的条件和要求;对于暂停认证资格的,于暂停通知生效之日起,在CHC网站予以公示;

4.8.2.2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不得做出任何涉及其获得CHC认证资格内容的误导性声明,并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被暂停认证的产品也不得投放市场。对已认证但有潜在缺陷的产品应采取纠正措施,可行时包括召回产品;

4.8.2.3 必要时,CHC将召回暂停组织的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4.8.2.4 获证方接到CHC的暂停认证的通知后,应积极采取纠正措施,使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有机产品认证的要求并及时向CHC质量控制部提出撤销暂停认证的书面申请;

4.8.2.5 CHC对被暂停组织的整改情况将进行跟踪,在接到暂停认证组织的撤销暂停认证的申请后,审核部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再评价。若再评价时确认该组织在CHC规定的期限内已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重新满足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时,质量控制部向技术委员会提请撤销暂停认证的决定,恢复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利;

相反,如果被暂停认证的组织在暂停认证后未积极采取纠正措施,暂停3个月后仍达不到认证要求的,CHC将对该组织执行撤销认证的决定;

4.8.2.6 如果获证方获得认证的产品不止一个,且出现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的也是其中的一个或部分产品,则CHC可对获证组织做出部分产品暂停认证的决定,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仍保持认证。

对于部分产品被暂停认证的获证组织,如果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未能满足认证要求的,撤销的认证也是达不到认证要求的部分产品。

4.9 撤销认证

4.9.1 撤销的条件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CHC将撤销认证资格,并要求收回认证证书。被撤销认证资格的组织,至少一年后方可重新向CHC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4.9.1.1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文件,要求撤销的;

4.9.1.2 严重违反国家有机产品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危害或产品发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9.1.3获证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获证组织/个人的变更、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以及获证产品等更改,且这些变化影响到有机产品的认证资格的;

4.9.1.4 暂停认证资格的通知发出后,或监督检查、国家/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抽查时发现证书持有者存在不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获证组织又未按照CHC规定的期限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4.9.1.5 出现了CHC与获证方间协议中特别规定的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情况;

4.9.1.6 证书持有者违规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4.9.1.7 获证方因解散、破产、倒闭、经营不善、转向普通生产方式或其它原因而不能继续保持其注册认证资格的;

4.9.1.8 注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在获证方未违反中心的相关规定和其已认证的产品仍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该组织主动正式提出不再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的书面申请;

4.9.1.9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由于认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获证方不准备或不能确保符合已变更的认证要求的;

4.9.1.10 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其它重大的违规行为或严重欺诈行为。

4.9.2 撤销认证的实施

4.9.2.1 当CHC通过监督检查或其他渠道了解到获证方具备撤销认证证书的条件时,CHC技术委员会对这些条件进行评定,并以书面报告提交中心主任,中心主任在充分评估认证风险和可靠性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撤销其认证证书;

4.9.2.2 当中心主任做出撤销认证的决定后,质量控制部及时将撤销认证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获证方。对于撤销认证资格的,于撤销通知生效之日起,在CHC网站予以公示;

4.9.3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到期,获证方未提出换证申请或未接受CHC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原证书将自动失效,质量控制部应向获证方收回并销毁证书。

综合管理部在接到质量控制部确认证书失效的信息后,在获证方数据库中对该获证方标示失效标识,并从获证方名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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